章程范本 (14篇)

章程范本指的是规范的章程样本或模板,通常用于指导或规范某项事务的处理或执行。以下是有关于章程范本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章程范本 (14篇)

章程范本1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年月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章程范本2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工会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章程范本3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xxx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章程范本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附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章程范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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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范本6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宽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为以“自治”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有关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已经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权利的少数股东以外的其他多数股东合意通过或者修改章程,对这少数股东的股权进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方面之外,对股东权利进行其他实体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学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必须从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入手,学界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规则说。契约说认为章程是股东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约束力,对其他相关股东也同样有效,其效力来自同意章程发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质上是契约性的。自治规则说主张公司章程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现为发起人契约,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则。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主要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公司存续期间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二、实证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1)根据原公司法第38条第10项、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一旦形成,不论赞成还是反对的股东,均应受此约束。(2)股权的处分权是股东固有的财产权,他人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处分该权利,除公司已与股东达成合意外,应当确认章程相关条款对于异议股东没有约束力。(3)股东会决议不能处分股东的股权,但应确认股东会决议整体无效。其理论关键点都在于是否应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

自1843年英国“福特诉哈伯特”案以来,法学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务资本多数决的核心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认为股东的章程行为具有两面性,典型的如江苏省高院民二庭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库问题》一文:“股东权的整体处分非股东同意不得以资本多数决予以强制处分,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在公司与修改章程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之间,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以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约束反对股东。”上述意见实质与最高院的官方意见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尊重。”如此势必使《公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因为不应当出现公司的章程对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而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效的荒谬局面,资本多数决的章程行为的结果一经形成,其效力即已确定,参与表决人事后态度岂能改变?

三、结论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对所有股东有效。如果股东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表示该股东在明知该限制条款的情况下仍选择加入公司,则表明股东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并愿意接受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规定的限制。如果股东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权转让限制,并且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对此表示反对,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均发生效力。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结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还应该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这点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条件的限制,不应当高过法定标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的限制,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最后,对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可能性,还应该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限制规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限制条款有效。

章程范本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章程范本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五章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四)审议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集团成员间的重大关系。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签发理事会议决;

(三)报告工作,通报公司理事会的有关情况及由公司制定须提交理事会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遵循的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人数:出席理事会人数须占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三)实行无条件执行决议制度,缺席理事与出席理事均对通过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三十条本集团设立法人代表大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是集团成员单位行使民主的机构,由加入集团的各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每年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代表大会1-2次。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通过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核心企业决策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制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9人组成。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由核心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集团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集团对松散层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要点:

(一)由集团负责派人参加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出资(或产权)比例计算;

(二)集团可聘用或委派人员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报表等,同时抄报集团;

(四)集团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审计机构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帐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第六章集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请示提供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

第七章集团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公司办公室兼有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凡与公司有资产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第四十五条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产纽带,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现代化的企业集团。

第九章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十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五十条企业集团中的下列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

(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断的。

第五十一条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属于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是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额计列。

第五十二条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合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各自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五十三条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四条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五条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拥有50%以上股权的成员企业。

第十章参加或退出集团

第五十六条企业、公司加入集团的紧密层,需提出申请,报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被本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或半紧密层成员兼并或控股的企业,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动成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八条本集团成员以外的企业欲加入集团松散层联合,应与集团签定相关的协议,方能成为本集团成员,享有本集团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自动退出本集团:

(一)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在集团的产权已全部转出的;

(二)松散层成员与集团的协议到期或终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产的。

第十一章集团的修订、终止

第六十条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修订:

(一)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及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集团的联合范围和规模已经拓展;

(四)经投资主体和产权监督单位批准后与其它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五)其它须修订原因。

第六十一条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核心企业或多数成员企业停业,倒闭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集团基本条件的;

(二)集团申请并经投资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集团终止后,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财务目录表,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由所有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制订。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集团注册登记后生效。

章程范本9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xxxxxxx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人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章程范本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和置业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置业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房屋开发、土地开发、房屋销售、工程设计、预制构件、市政建设、装饰工程。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期别首期第二期第三期合计货币出资额: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情况出资额实缴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出资出资出资出资时间方式200万元额时间200万元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壹名(注: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章程范本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章程范本12

一.公司章程的含义

一般的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其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记载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任何一个公司的成立都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仅对订立公司章程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之学说之争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学者们各抒己见,在学界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契约说

该说是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观点。该说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并没有当然的拘束力,股东是否受其约束,完全凭借自己的意思,在公司章程制定以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者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者转让出资份额等途径完成,因此认为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

(二)权力法定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监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因此公司章程是与法令和救济相关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个人利益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

(三)自治法说

该说是大陆法系国家最流行的通说。此说认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发起人有约束力,而且还能约束成立后公司机关以及新加入的股东,是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它具有自治法的性质。而且章程对于已经成为其成员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员的个别意思如何,都可以根据其成员的一般意思而变更;社会成员的变动或者股份的转让也不影响章程的法规性质。

(四)宪章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设立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纲领性制度。其认为应当讲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章程,增加国家意志的干预,将股东对于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等权利都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之内。

三.公司章程之性质

虽然对于公司章程之性质有很多学说,但是占主流地位的是契约说和自治法说,每个学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有很多不足和漏洞,契约说曾经是公司章程的比较合理的解释,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公司的发展和章程的完善,契约说也已经正确地解释章程的性质,相比之下自治法说就更加合理。

契约和章程还是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第二,二者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第三,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尽相同。第四,二者的内容不同。第五,二者在公开性上要求不同。

笔者比较赞同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虽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是至高无上的,是公司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上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至公司普通员工都是必须遵守的。

从公司章程的制定上来看,公司章程虽然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其仍是经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完成,并交法定机关批准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中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包括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条款,并且它们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理念的贯彻,体现其自治性。

从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上来看,对公司章程的.变更不是随意可变更的。它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按照法定的步骤,在法定的事由下,才能变更。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为其不可任意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司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变更公司章程的这三种情况下才可变更,并且变更必须遵循不违法原则、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如果变更公司章程获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多数人的同意的话,还得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从公司章程的效力上来看,也体现其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仅仅及于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还及于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从我国《公司法》规定中可见,除了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外,公司章程还约束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是股东对于公司治理的各项约定,而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由股东推选出来或者聘用而来,按照股东的意志来执行公司事务并且监督公司的各项运行情况,为公司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自然也得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并且公司的各项细则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为“蓝本”制定的,必定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扩展,因此公司员工也需要遵守执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章程范本13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

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

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

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

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

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

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程范本14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

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条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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