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5篇)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用于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法规条例。它涵盖了安全生产责任、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各方面,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下是有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5篇)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贡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末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卜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屯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此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诚兴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体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及《广州市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厂内各部门和各位职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的所有者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本厂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组织、管理、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五)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六)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七)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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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为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设施选购及安装

1、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收集信息(包括: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采购。

2、抓实抓好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工作。

二、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订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维修方案。

2、制订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制、设备定期检查和考核记录。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做好员工培训工作。内容包括设备设施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操作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

三、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本制度,由市场领导和设备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落实。

2、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每天必须对自己所使用的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作业过程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应根据设备设施零件的使用情况,组织好设备设施的安全检修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设施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设施本质安全。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设施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设施安全。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及时消除跑冒滴漏;

(3)做好设备设施经常性的润滑、紧固、防腐等工作。

(4)做好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5)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

3、设备设施管理人员要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包括原始资料和检维修资料、检测资料等。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一、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

2、在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

4、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6、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做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3、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3、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4、市场物业、安保等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

施工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组织与现场管理

1、凡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报市场领导批准,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

2、施工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指令,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3、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4、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置信号灯,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5、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6、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雨季到来之前应做好防洪排水准备。

7、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8、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和消防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电手续。

9、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

1、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一切检维修均应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检维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4、检维修的设施、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5、如施工现场有易燃易爆物质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发生燃烧爆炸。

6、对检维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接零或接地良好。

7、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8、要认真检查动火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9、应认真检查检维修中所需的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和良好的安全会议持序,随时对公司的安全动态管理进行分析和指导,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公司实行安全会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安全会议

第三条职责

1、总经理负责主持召开公司级安全会议、重特大事故相关会议。

2、安全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并对各部、室的安全生产会议和现场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并对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4、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

第四条会议分类

1、公司级安全会议:公司或公司指派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部会议,安全生产监督、环保部门在本公司的工作会议等。

2、部门、班组级的安全会议:部门、班组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部门、班组的安全例会,事故报告会等。

3、班组级安全会议:班组级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第五条会议内容

1、公司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总结前期安全工作任务,上级主管部的指示传达,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布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违纪违章等。

2、部门、班组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总结部门、班组前期

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门、班组安全工作任务,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3、班组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一般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精神;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违纪违章等。

5、安全事故会议内容:调查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处理责任者、教育相关人员。

6、紧急会议:针对紧急任务、事情进行安全工作布置。

第六条会议形式

1、公司级安全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安全部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2、各部门安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般由召集人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3、生产班组安全会议由各单位班组长主持召开,由主持人作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紧急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七条会议要求

1、会议要求讲求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

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

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形成决议的问题要有相关部门迅速付诸实施。

4、会议组织单位应邀请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列席参加安全工作会议。

5、公司安全部、各部门、班组、班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公司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班组每月召开一次,班组每周召开一次,部门、班组和班组的安全工作例会可以和其他会议和并召开。

6、会议主持人由管生产的人员担任。公司及安全会议和调度会议主持人由生产副总经理担任,部门、班组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分管领导担任,班组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班组长担任。

7、安全部、各部门、班组级个班组应做好各自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的记录。

8、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有事不能倒会的(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召开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保证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和外施队人员)都必须进行企业(公司)、工地(项目工程现场)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包括班前安全教育和节假日或特殊季节等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职工转换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职工离开岗位工作超过三个月后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换岗及复工安全教育、应知应会教育、职业健康教育)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员、劳资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二)外施队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使用公司统一教材(教育光盘、试卷)。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外施队长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组织。

(四)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进行。

3、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如:黑板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会议、安全月、节假日特殊时期。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二)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用同样方式报告内容,立即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和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

(三)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故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二)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一)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项目施工员将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三)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和其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各线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进行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一)所有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附表一: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有一套书面交底。

(二)书面交底记录应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面备案。

(一)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的消防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消防管理小组,组建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二)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项目部每半年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三)现场设置消防车道,特别是通往仓库、生活区的道路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四)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足够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五)现场进水管直径不小于100m,消火检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

(六)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七)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八)项目部物资员对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物资员要熟悉库存材料的性质,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库内严禁吸烟。

(九)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项目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十)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第十二条坚持防火月检查制度,消除火灾隐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四)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消防安全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分配,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六)后勤保障程序和措施,包括设施、各类物资、炊食的保障;

(八)演练评审程序。定期检验人员、设施、措施的实施配合协调状况,并作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建立动火须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发生,确保“谁动火、谁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1、禁止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2、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队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在作业一周前提出动火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和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接等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队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在作业四天前提出动火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在作业三天前提出动火申请,经施工队和项目部主管消防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

(一)按照国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严格按专业培训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公司工程部统一组织上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后,办理登记、发证工作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操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冒名顶替,丢失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否则一律按无证处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由公司工程部组织的操作证的复查和再培训工作,过期不复审和再培训的操作人员,证书自动作废,按无证处理。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一)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作业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在作业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

(五)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纪律达3次及以上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及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凡特种作业人员,如未征得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外出务工,发生任何问题,均由其本人承担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一)公司一级安全大检查由公司领导组织、工程部实施,安全大检查每月一次。

(二)安全大检查以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为依据;文明施工以市建设局文明施工工地检查内容为准,进行安全检查,评分两项汇总分值为各工程队当月安全文明工作情况记录在册,以备总考核。

(三)安全大检查,一般定在月底,另外根据节假日、季节性的特点增加安全检查的次数,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要求所查到的施工工地项目经理、安全员到场听取整改意见,无故不到将给予相应的罚分和罚款。

1、软件:资料、安全验收、设备验收、检查记录、对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活动,教育健康卡记录、交底情况、制度、色标牌等;

2、硬件:为施工现场所有安全设置防护情况、文明施工情况等。

3、所查出的安全、文明生产问题向项目部提出整改,要求项目部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单,对提出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项目部,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4、检查中对无故无理取闹、不服从合理批评处理的给予从严处罚。

(一)项目部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工地安全员实施,每周进行一次,各班组负责人参加,对于专项施工安全检查,每次都必须检查。

(二)检查内容以《建设部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为依据,文明施工以项目所在地建设局文明施工检查内容为标准,所查问题记录在安全活动日记上,以备公司检查。

(三)施工队对检查处的施工隐患和不文明施工情况应及时汇报项目经理,给予处理或上报公司,如发现对检查和事故隐患不关心的,公司将给予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造成事故将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问题责任者必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处罚决定,如有不服或无理取闹者,可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情节给予严厉处罚。

(二)检查内容为本班组施工中所使用的机具、设备、有关的施工设施,本班组工人安全状况(如戴帽情况等)、身体状况等,所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汇报工地项目经理或安全员,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

(三)班组长如不进行每日安全检查或发现事故隐患不汇报、不采取措施、违章指挥蛮干的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造成事故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检查中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一时不能解决的,班组长有权停止隐患范围内的生产,待报工地项目经理、安全员处理。

(五)工地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尊重班组长所提出的事故隐患和不文明状况的意见,并给予处理,不得借故推托或违章指挥。

(一)对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复查时间及复查人。

(二)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复查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一)项目经理部对工程项目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路基高填方工程、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施工等。

(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分为施工危险性一般、施工危险性较大、施工危险性重大三大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结合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界定施工危险程度。

(三)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危险较大、重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台帐。

1、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

2、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六)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安质科、工程科联合编制,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进行协助。

(一)危险性一般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工程管理科、安全质量科、设备材料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项目队长、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工程管理科备案。

(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安全质量科组织论证并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工程师,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三)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联合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必要时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四)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成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组长,安全质量科、工程管理科、施工技术科、材料设备科负责人和公司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及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公司内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小组设在安全质量科。

(一)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实施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二)认真进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三)在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要有专职安全人员巡回检查,并设明显标志及警示牌。

(四)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方案和措施,必须由原编审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五)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危险性一般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工地安全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项目部安全质量科和工程管理科轮流参加;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工程管理科随时进行抽查监督;危险性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过程实施时,公司安全质量科和公司工程管理科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公司总工程师择时参加并随时检查验证。

(六)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一)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列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在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四)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起重机械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已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从事新的建筑工程使用前,应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一)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设备材料科负责填写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种类、型号等,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安监部门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通知为准;

(三)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发文公布逐步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四)经公司自检,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一)一旦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下发了淘汰某种工艺、设备、材料的通知和规定,公司必须坚决无条件按通知和规定执行。

(二)公司各职能科室分别建立报废淘汰工艺和设备的台帐,具体为:工程管理科负责淘汰施工工艺的台帐;设备材料科负责建立淘汰材料的台帐和淘汰机械设备的台帐。

(三)各职能科室建立的报废淘汰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台帐,必须送一份到安全质量科留存,由安全质量科检查督促各部门及各施工现场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大力推广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达到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

一、生产厂区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工作;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起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

1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依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依据管理规范,落实岗位安全基础管理职责。

》依据技术规范,明确现场管控责任。

》明确应知应会,形成岗位标准化达标手册。

》依据考评标准,明确各级考评准则。

》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

2工作记录详实评价监督有效

》将业务流程转化为工作流模型。

》用工作流驱动各项任务执行。

》形成详实的工作记录,体现痕迹化管理。

》建立岗位达标评价机制,体现“层层负责、逐级监督、环环相扣”的原则。突出“自主管理”的思想。

》从结果性监督,转换为过程性监督;从现场督查,转换为线上实时监管,确保工作执行到位。

3规范安全检查全面管控危险源

》制定规范化的多级别、多类型检查方案。

》明确检查岗位、检查周期、检查对象、检查要素。

》摒弃粗犷式的安全检查方式,实现“规范化、精益化”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及时、到位,保证了安全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4利用手持终端提高检查质量

》借助物联网技术,利用手持终端进行现场检查。

》在检查区域,张贴电子标签,确保安全检查到位。

》手持终端通过读取电子标签,自动识别出区域内的检查对象及检查标准,极大的方便了检查工作,提高了检查质量和效率。

》现场登记检查结果,提供拍照留痕功能。

》结合地理图形直观展现“已查、未查,及存在问题”的设施状态。

5加强隐患整治实现闭环管控

》建立多渠道的隐患排除和上报机制。

》以工作流为驱动,实现对隐患“上报、整改、复查”的闭环管控。

》严格把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的落实情况。

》详细记录隐患整改的过程信息。

》实现整改前后的`隐患现场图片对比。

》对隐患信息实现多维度的图形化统计分析,为危险源的控制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6明确检查主体构建检查体系

》明确各项检查要素的检查主体和监督主体。

》做到“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监管到位”。

》强化车间(部门)的检查主体地位,加强自查体系建设。

》强化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作用,突出专项检查的优势,发挥综合检查的监督作用。

7强化作业管理防范作业风险

》对危险作业严格执行“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前交底、作业中监护和监督、作业后收尾”的管理过程。实现闭环管控。

》采用移动终端、施工牌等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监护监督到位。

8基于地理图形直观展现状态

》直观展现设施分布,实时反映设备设施的管控状态。

》及时提醒管理人员重点关注存在隐患的设备设施。

》通过地图可方便检索出该设备设施的相关信息,包括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检查要素、检查历史、存在的隐患信息、整改历史等。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9

第一条总经理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副总经理(生产)安全职责:

1、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特殊动火、特级高处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6、组织各类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副总经理(其他)安全职责:

1、负责各自主管(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5、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平衡生产计划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来源,确保“三同时”的顺利实施;

2、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保健费用的开支情况,保证安全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

3、负责各类事故费用的支出,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第五条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公司级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并打印下发;

2、负责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

3、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4、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5、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6、协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重要内容;

7、深入生产第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8、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

一、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员、生产管理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每天必须对矿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规定时间督促整改。

3、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

1、每月应对空压机、拖拉机、装载机、矿仓、电器设备、电线、管道、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进行单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3、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作好记录,登好台帐,拿出整改意见,写出书面情况,交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4、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矿内不漏矿点(井口),不留盲区地进行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气候的不同特点进行全面检查的督查,主要检查车、管、线、路、房、水、火、雷、冻、毒等,防止突发性事故和隐形违章事故发生。

四、月、季、半年、年终全面检查,检查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达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检查后召开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事故整改现场会。

2、始终坚持学习二个法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3、实施三项硬措施,对重大险情、安全隐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专人负责、定经费投入、定期改时限。

4、做到四个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交矿部(公司);矿部(公司)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矿部(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能解决的不越级上交。

5、达到五不放过:违章作业不罚款不放过;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中型事故不赔偿经济损失不放过;重大事故不追究责任不放过;矿区内的事故隐患、事故苗头、重大险情不消除不放过,安全事故实现零报告。

五、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五、六。严把四关、检查五层安全防护网、认真贯彻六落实,即进人关、合格关、素质关、培训关;自我防护避险层、爆破排险层、查险压顶排险层、检查限时排险层、查险排险层;做到思想、时间、措施、责任、制度、行动六落实。

事故及重大隐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伤员,后转移物资,保护好现场,须移动的物品,必须做好标记,并派人监视险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单位法人汇报。

二、矿山发生轻伤事故,报公司由公司组织人员调查处理解决。

三、矿山发生重伤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各班组长、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汇报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执行(四不放过内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五、企业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记建档。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为防止职业危害因素对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预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尽量消除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即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源。

三、降低生产过程中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四、采用低毒或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

五、建立健全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卫生设施。

六、做好卫生健康标准统计和作业环境监测工作。

七、开展经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制度。

九、加强个体防护,及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安全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遵照集团公司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科长、安全员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坚持跟班作业,监督班组长随班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狠抓三超三违行为。上班期间不得与所属单位民工或他人赌博、酗酒以及干其他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

2、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检查台帐、工作总结,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汇报。

3、认真搞好新工人岗前年龄、培训考核、监督健康体检、签订责任书、签订劳动合同、入保、劳保发放、辞退劳动关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记制度、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整改验收、人员变更等软件管理,确保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4、监督分管矿点搞好劳动保护、质量控制、环境卫生、确保各岗位证件齐全。

5、加强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情况。

6、监督巷道内的排险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如顶板、边帮、炸材、爆破、劳动保护等)并做好记录,现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作业人员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书面向安全科报告。因隐患检查、发现不及时或无记录、无整改方案、无整改措施、无整改验收的,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爆破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爆破员证件情况,做到持证上岗。

8、严格监督爆破员在爆破过程中的全部程序,必须由安全员、爆破员同时签字在仓库领取炸材,建立炸材领用、消耗台账。

9、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

10、对隐患、危险源要定人、定责、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验收后下达复工通知书。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时,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岗,确认安全无误后再通知爆破员进行爆破。

12、对爆破员有监督、管理、处罚权。

13、组织所在班组学习培训,并有学习内容、学习记录、学习考核记录。

14、按技术指令施工。

15、参加落实公司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列会制度。‘

16、对生产现场在紧急情况下有下达人员撤退的指挥权和决策权。

17、分管矿点严把矿石质量关。

18、发生事故按程序申报。

19、搞好班组计生工作。20、临时工作必须服从安排。

(二)奖惩办法

对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的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月度安全奖励,奖励标准按级别确定,按考核成绩兑现。

各企业按3:4:3比例对现有安全管理人员确定级别,一级400元,二级500元,三级600元,新进安全员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员一律定为最低级别(一级)。

根据每月考核成绩兑现安全生产奖,考核为95分以上者兑现100%奖励;考核为90分以上者兑现80%奖励;考核为85分以上者兑现60%奖励;考核为80分以上者兑现40%奖励;考核为80分以下者取消当月安全生产奖励,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取消当月安全生产奖励。

二、班组长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和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生产班组长岗位职责。

2、强化劳动纪律,班长离开矿井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半天由安全科审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并且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班组跟班安全员代理跟班,并且明确安全责任,否则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产。

3、每班必经跟班作业,与生产工人同进出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配合当日带班领导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对不跟班作业,遥控指挥的班长按马桥镇政府处罚公约进行处罚。

4、认真搞好本班组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或拒不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凡进入本班务工的人员由班组长或委派专人陪同进行职业健康岗前和离岗检查,防止弄虚作假,让不健康的人员流入本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加强本班治安防范和计划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当,造成流失,发生一切后果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公司根据事态发展后果进行处罚,一切经济损失由班组自己承担。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核办法

1、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产督查科负责对班长进行督查,违反本制度的下达督查通知书,登记汇总年度考核。

2、班长违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约定的奖励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兑现。

3、未跟班作业、离岗不履行请销假、违章指挥,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或拒不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班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经济损失从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不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职业健康弄虚作假,患有职业病的人员进入公司务工后,班长承担80%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支付的从开采费中扣除。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械设备要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矿山机械设备管理档案。机械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安装、调试要有专业人员按照机械设备的安装规定进行。

二、不准酒后操作。不准无证操作。

三、不准在配电房、空压机房、变压器房周围(30米以内)及矿山运输车辆内存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准转运矿车辆(拖拉机、汽车等)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矿区机动车辆客货混装。

五、对机电设备及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每个季度检查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臵的整定情况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变压器等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压实验。

六、不准私拉乱接,擅自搭火接线,明闸刀明接头送电,以保证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安全,杜绝超负荷运行。不准用铁丝、铜丝、铝线代替溶断丝或保险丝使用,以防突发事故。

七、不准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房或空压机房。机修工和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工作期间要认真观察机械运行的负荷承载出现的故障,对于人为造成的机械损坏,一切损失由责任人全部赔偿。

八、不准在各种安全阀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时操作气瓶。

九、机械设备维修要在停止作业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在机械设备非停止状态下进行检修,特别是电器设备的维修要先停电后检修,并在闸刀旁挂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十、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1、采据、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2、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臵。

3、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4、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口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6、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1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考试大%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2

用电安全

1、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进行电气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绝缘是否破损;绝缘电阻值是否合格;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保护;保护接地、接零是否正确、可靠等;

2、自觉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和觉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内心真正地重视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3、要熟悉自己工作现场主空气断路器(俗称总闸)的位置,一旦发生火灾触电或其它电气事故时,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4、不能私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不要使用灯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当设备内部出现冒烟、拉弧、焦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切断设备的电源,并通知电工人员进行检修,避免扩大故障范围和发生触电事故;当漏电保护器(俗称漏电开关)出现跳闸现象时,不能私自重新合闸。

5、确保电器设备良好散热(如电脑、音响等),不能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防止因散热不良而损坏设备或引起火灾。

6、珍惜电力资源,养成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当要长时间离开或不使用时,要确定切断电源(特别是电热器具)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7、带有机械传动的电器、电气设备、必须装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进行保护才能使用,不能将手或身体进入运行中的设备机械传动位置,对设备进行清洁时,须确保切断电源、机械停止工作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消防安全

1、营业期间安全出口门禁止上锁,严禁用其他物品将防火门卡住。

2、严禁在疏散通道里堆积物品。

3、禁止客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到营业场所;

4、服务员要随时注意客人划着火柴和未熄灭的烟头是否落在烟灰缸外,用水将未熄灭的烟头浇灭;

5、营业场所发现异味,烟烧焦味,电器烧焦味要及时检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6、每班的班后检查,要对沙发的每一个角落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电器,电源是否关闭自查无误后由本部门值班人员随从检查.确认安全后双方在班后检查记录上签名,最后关闭电源总开关,锁好门方可离开。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改正,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3

时间:2020-06-0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特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文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查看全文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

为减少生产事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厂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二、职责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人员管理

(1)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意识。

(2)工作时间,职工要按规定穿戴整齐保持端正整洁。夏季禁止袒胸赤膊、穿拖鞋进入厂区。

(3)进入厂区,外来人员会客(来访)需进行证件登记。

(4)工作时间,禁止在车间门口及厂区主干道两旁聚集逗留。

(5)酔酒后禁止上岗。

(6)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参照执行。

2车辆管理

(1)非生产

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域。

(2)所有车辆(包括业务单位的货运车辆)要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堵塞厂区交通;禁止停放在厂区车间门口及标识的禁停区域。

(3)厂大门外两侧50米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办公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要求对厂区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研究部署。各分管领导在汇报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汇报各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由厂长负责召集,汇报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各分管领导要根据分工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本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安全工作重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4)生产部门作为企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本企业安全工作重点、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召开车间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到及时上传下达,不延误时间。

4、安全培训制度

一、公司安全教育

(1)对新入厂员工,在进厂时进行安全教育,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

的观念。

(2)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

(3)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让员工明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不定期的学习外地经验和重大事故通报。

二、新工艺、新技术的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三、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

(1)厂主管部门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不定期的对各基本生产车间、重点生产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定期对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杜绝事故发生。

(2)厂生产主管部门对车间、班组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评价要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以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四、禁止烟火

(1)所有人员厂内生产区域禁止吸烟,不乱携带和使用火种。

(2)对于厂区内爆品,仓库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严禁烟火”警示标识;如有必要可派专人看守。

(3)厂区内明火作业需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明动火原因、地点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及审核,确认有必要动火且安全防护措施合格的,允许同意后,方可动火。

(4)厂区内禁止焚烧树叶、垃圾,冬季禁止使用电火炉或者其它限制级设备取暖。

(5)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地点要经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原则上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防止于特制箱内,有明显标识。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管理。

(6)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保卫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五、应急体系

(1)全体员工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

(2)各职能部门要把预防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和减少事故损失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

(3)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公司生产厂长和副厂长担任组长,其它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发生

意外时“应急小组”必须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最大限度避免意外扩大并于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

(4)为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应急小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排查、监督,负责联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和厂区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5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项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须齐全、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未经验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准使用。

4、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体检、培训、考核,签发作业合格证;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后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调换工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不准进场作业。

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严肃处理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7、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检验后方可使用。

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

9、施工用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0、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

11、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12、在安全教育基础上,每半年组织全体职工安全知识考试一次。

13、坚持各级领导、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须有安全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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